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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營運計畫應載明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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