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