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審查基準如下:一、公司組織與人力配置:應包含內部治理及稽核制度。二、公司各部門及人員編制:應足以因應其業務、技術發展及訂戶需求。三、定期增進員工知識、技能之培訓計畫:應依其組織內各部門功能及性別平等,訂有不同主題之培訓計畫,並明訂其時數、人數與經費之規劃。四、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應有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相關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