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經營規劃,審查基準如下:一、未來九年之規劃經營理念及特色: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之分期設置工程、業務推展計畫,且符合預期目標。二、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應包含定期之訂戶服務滿意度與收視意願調查。三、社會服務及公益相關事項之實施計畫:宜擬具回饋地方、維護身心障礙權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補助及社會服務之活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