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應就下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二、工程技術。三、經營規劃。四、財務結構。五、頻道規劃。六、訂戶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