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第7條 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期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其盤點及自評結果有異動者,應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新核定該關鍵基礎設施之級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