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3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調查表審查後,得分別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前項審查之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