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盤點及自評結果,得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並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指定應考量公眾電信網路功能重要性、服務區域、可替代性、失效影響等因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