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8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設置處所。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四、電臺頻率範圍。五、電臺頻寬。六、電功率。七、電臺呼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