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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架設許可證及電臺執照均不得移轉、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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