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電功率。
七、電臺呼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