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26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