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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事業計畫書、財務能力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
- 第9條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
- 第11條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以事業計畫書所載事項為原則,其審查項目及標準,主管機關得視業務種類分別訂定公告之。
- 第12條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
- 第12-1條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不…
- 第13條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繳交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
- 第14條申請人取得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
- 第15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無法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
- 第16條申請人選擇衛星通信網路設備之設置地點及使用之頻率,應避免對其他合法使用中之電臺造成干擾。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
- 第17條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一、衛星通…
- 第17-1條申請人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其頻率指配: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申請…
- 第18條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申請人取得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後,應按核可之地點建設衛星通信網路,其無法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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