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第三人對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爭議,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域名稱爭議事項,訂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並應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前項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註冊管理機構應委由專業機構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決定,不影響註冊人或第三人之訴訟權利。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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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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