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tw頂級網域名稱或其他足以表徵我國網域名稱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前項之國際組織,由電信總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