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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tw頂級網域名稱或其他足以表徵我國網域名稱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
前項之國際組織,由電信總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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