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18條 法規: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8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後,除事先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任意拆遷、停止經營、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或負責人。其因機件損壞必須暫停轉播時,亦應報本會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