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9條 法規: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9條 電信線路經過公私有土地之上下,其非該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者等請求遷移,並經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查勘受理者,請求人應負擔遷移費用之三分之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