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電信事業機關(構)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