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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書面通知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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