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訂日期進行會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四、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