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輸入 第17條 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品時,憑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辦理輸入,得免申請輸入核准文件及進口核准證。前項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