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六)。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同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