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證或相關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進口核准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進口核准證資料異動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