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用戶號碼使用規劃書(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
-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用戶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二、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是…
- 第22條申請核配用戶號碼之核配數量計算方式、再申請使用率及申請數量如下:一、市話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每區以十個單位…
-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電信事業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
-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電信事業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核配。但首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三年者或再…
- 第2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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