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號碼,包含編碼、識別碼及用戶…
- 第3條電信號碼分類如下:一、編碼:(一)信號點碼。(二)號碼可攜網路碼。(三)行動網路碼。(四)其他系統內碼。二、識別碼:(一…
- 第4條電信號碼之編訂格式如附件一。
- 第5條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核配用戶號碼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一、不符第五條規定者。二、電信事業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三、應提出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
- 第7條電信事業、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其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主管…
- 第8條本辦法之申請書表由主管機關公布於其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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