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號碼,包含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二、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電信號碼。
三、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碼。
四、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五、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一、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號碼,包含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二、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電信號碼。
三、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碼。
四、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五、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電信號碼分類如下:
一、編碼:
(一)信號點碼。
(二)號碼可攜網路碼。
(三)行動網路碼。
(四)其他系統內碼。
二、識別碼:
(一)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
(二)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
(三)地理區域識別碼。
(四)特殊服務號碼。
三、用戶號碼:
(一)市話號碼。
(二)行動通信號碼。
(三)衛星通信號碼。
(四)網路電話號碼。
(五)智慧虛擬碼。
(六)物聯網號碼。
一、編碼:
(一)信號點碼。
(二)號碼可攜網路碼。
(三)行動網路碼。
(四)其他系統內碼。
二、識別碼:
(一)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
(二)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
(三)地理區域識別碼。
(四)特殊服務號碼。
三、用戶號碼:
(一)市話號碼。
(二)行動通信號碼。
(三)衛星通信號碼。
(四)網路電話號碼。
(五)智慧虛擬碼。
(六)物聯網號碼。
電信號碼之編訂格式如附件一。
電信事業、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
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其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主管機關經審酌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後,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其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主管機關經審酌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後,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本辦法之申請書表由主管機關公布於其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