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號碼,包含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二、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電信號碼。三、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碼。四、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五、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