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信號點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