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機構之組織與設立 第6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三、其他違反電信法令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