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調處委員會及調處委員 第15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調處委員兼任無給職。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