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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專責之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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