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調處委員應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聘任之。調處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法律、電信、財經等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二、曾任電信事業及電信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電信監理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二年以上者。五、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人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