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
- 第34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由電信事業協商定之。與第二類電信事…
- 第35條固定通信網路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
- 第36條行動通信網路與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
- 第36-1條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
- 第37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第二類電信事業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
- 第38條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或非…
- 第39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二十七…
- 第40條適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範圍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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