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批發轉售服務及行動轉售服務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