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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網路…
- 第27條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者。三、網路介接點接續原則及…
- 第2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
- 第29條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二…
- 第30條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
- 第31條本會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或依職權開始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方當事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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