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3條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