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