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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
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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