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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有關機關(構)申請查詢之公文或查詢單,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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