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信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