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7條 法規: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二章 開放及受理申請 第7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一、逾期提出申請。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繳納金額不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