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
二、受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之。
三、帳務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
電信事業提供之受信通信紀錄未能顯示完整資料者,電信事業應註明該筆通信之話務直接來源,包括電信事業及其網路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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