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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信事業應將其保有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提供用戶查詢。
前項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生時起算至少一年。
第一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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