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或於服務契約終止後,請求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之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者,亦屬之。二、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三、帳務紀錄:指用戶使用電信服務於完成通信產生通信紀錄後,由電信事業以通信紀錄及用戶選擇資費方案計價,所產生相關費用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