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二、受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三、帳務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電信事業提供之受信通信紀錄未能顯示完整資料者,電信事業應註明該筆通信之話務直接來源,包括電信事業及其網路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