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4條 電信事業應將其保有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提供用戶查詢。前項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生時起算至少一年。第一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