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共同成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規定。
二、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以下簡稱管理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間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
三、訂定管理者與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間之通報作業方式。
四、訂定管理者接獲第二十二條所定通報後之集中式資料庫更新時限、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接獲管理者通報後之攜碼用戶資料庫更新時限。
五、訂定管理者應定期提供攜碼用戶資料供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檢視攜碼用戶資料庫資料正確性與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途徑及作業方式。
六、訂定集中式資料庫與各經營者攜碼用戶資料庫間之介面規格、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格式與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試方法。
七、訂定管理者應辦理事項及其服務品質標準。
八、訂定對管理者監督機制。
九、訂定管理者之評選標準及評選程序等相關事項。
十、依評選標準及評選程序,選出單一管理者。
十一、訂定委託管理契約。
十二、訂定前後任管理者應交接事宜及監督機制。
十三、訂定管理者出缺時之應變計畫。
十四、訂定其他有關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管理事項相關規定。
前項第七款之服務品質應符合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辦理事項,除第十款規定外,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於實施前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命其修正之。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共同成立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會,並委託該委員會辦理第一項各款事項。
引用本條的條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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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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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 第36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管理者日常運作及前後任管理者交接事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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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條續任管理者未能順利產生時,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應變計畫辦理。
- 第40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本辦法所為之共同行為,應共同負責。
- 第41條集中式資料庫應符合下列服務品質:一、全年至少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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