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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前條用戶資料交換設備應具備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資料交換之方式與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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