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7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會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或車輛。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六、產品貯存方式。七、減少個案、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