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賸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前三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