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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會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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